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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认定纠纷一案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3-07-11 15:37:22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原被告双方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子的首付是在原被告结婚前由原告的母亲出资的,原告母亲是将以前的房屋出售后用于支付该房产首付。此后,原告与被告约定每人负责供房一个月,但是被告仅供了三个月就没有再继续供房,一直由原告交付供房费用。2011年3月15日原被告已经还清了购买该房产的贷款。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后,上述的房产及房内的全部家私电器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825000元给被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该车辆尚欠银行的贷款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支付车辆补偿款25000元给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

【争议焦点】

(1)上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房产的首付是在原被告结婚前由原告的母亲出资的,而该房产是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那么原告的父母究竟是属于以借款的形式支付房产首付,还是其也应当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是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当事人结婚前,在父母没有明确将出资赠与双方的情况下,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即使是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夫妻离婚时,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本案中,原告的母亲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本案中的涉案房屋是原告母亲出资购买的,当时原告并未有经济来源购买该房产,因此在父母没有明确将出资赠与双方的情况下,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即使是为了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也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夫妻离婚时,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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