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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上诉人夺回女儿抚养权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3-06-17 17:01:15


案情:

原告张某,女,1970年出生,某医院医生,硕士学历。 被告王某,男,1970年出生,市政工程公司职员,高中学历。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登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婚后感情一般。女儿出生后,常因女儿抚养教育问题产生矛盾,2010年2月双方又为此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被告在争吵中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为此向派出所报警。之后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

2010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1、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杭州某小区101㎡的房子归原告所有,某小区48㎡的房子归被告所有。

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应分得101㎡的房子。

原告方证据:           被告方证据:

(1)结婚证;           (1)两处房屋的房产证;

(2)女儿出生证;         (2)借条两份和收条一份;

(3)户口本;           (3)女儿(9周岁)所写的愿意

(4)派出所询问笔录;      跟被告生活的证词一份;

省立同德医院病历各两份;    (4)所在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女儿长时间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

一审判决:

1.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致同意离婚,因此准予离婚;

2.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双方均有条件抚养,但考虑到女儿出生后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从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确认女儿由被告抚养为宜。

3.因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101㎡的房子归被告所有,48㎡的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差价款25万元。

一审后,原告找到我,希望能夺回孩子的抚养权,她觉得不幸的婚姻已经让她的生活失去了意义,对于她来说,孩子就是她生命的全部,她不能没有孩子。

本律师的二审代理思路:

二审案件一定要到判决书中找一审的毛病。此案判决书中有两个问题:1.判决第二条“本院认为双方均有条件抚养”,但没认定哪个更好。2.“女儿出生后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认定错误。

抚养条件:女方优于男方。1.从学历上讲,女方是医学硕士,男方是高中。2.从工职业上讲,女方是副主任医师,男方是公司职员。工程人员人随项目走,难以给女儿安定的生活。3.女儿今年9岁,快发育了,跟着单亲父亲不方便,二母亲是有医学知识背景的,能给女儿更好的照顾。

“女儿出生后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时间较长”认定错误。经调查,虽然婚后女方和女儿是生活在被告父母家中,但是男方因工作回家较少,而女方一直生活在公婆家,照顾女儿。应当认定儿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而不是父亲,更不是单独随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

举证工作:

1.男方一审时主张,女方虽然是医生,但要经常加班、值班、半夜出诊,没法照顾女儿。女方在二审前调整到行政岗位,医务科副科长,拥有双休,无需出诊,值夜班,并出具了医务科科长的证人证言及科长身份证、工作证。

2.居委会关于“女儿长时间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居委会并未派人出庭作证,不能单独作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从孩子幼儿园、小学老师那里获得证人证言:孩子祖父母接送的多,其次是女方、男方从未接送。孩子幼儿园、小学出具对证明人为单位老师的证明。

居委会、物管证人证言:很少看见男方回家,只看到女方接送孩子回家,并还派人出庭作证。用于否定一审居委会证明。

3.女方的父母出具言辞恳切的申明:如果离婚愿意帮助抚养孩子,并出具学历证明和退休证。

另:

1.由于孩子生病,爷爷奶奶照顾不当,女方将孩子接回女方身边,因为一般法官倾向于把孩子判给判决前与孩子实际接触一方,不愿改变孩子生活状态。

2.本律师打电话给法官沟通:“这个案子双方分歧不大,就是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案件对孩子伤害最大,我们两人都要为孩子着想,到底跟谁好,就把孩子判给谁。不然两个人争抢孩子,最受罪的还是孩子。你的小孩子多大了?现在小孩真早熟,虽然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孩子征求其意见,但那时90年代初的规定, 现在9岁的孩子相当于过去十几岁的孩子的智力、认知力。现在9岁的孩子完全可以辨别是跟爸爸好,还是和妈妈好。而且我向孩子了解过,那个孩子愿意和爷爷奶奶生活的证词是奶奶逼着写出来的奶奶骗她:‘你看,现在妈妈不要你了,你要是不写愿意和爷爷奶奶生活,就没人要你了。’你看,这样的教育怎么能让孩子健康成长?基于这个现状,你看能不能出庭时让孩子出庭,征求下孩子的意见?”法官同意,孩子出庭,表示愿意跟妈妈。

二审判决:

1.上诉人在二审中已举证证明其具有较好的抚养女儿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女儿充分的照顾;结合女儿更多地随上诉人生活的事实,由其负责抚养女儿更有益于孩子自身的成长;而被上诉人由于工作性质决定其相对于上诉人而言照顾女儿的时间较少,缺乏更多的交流,对女儿学习生活的照顾相对不利,所以判决女儿归上诉人抚养。

2.房产,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出发,由上诉人分得101㎡的房子,48㎡的房子归被上诉人,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25万元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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