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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准夫妻闹分手 为争“彩礼”上法庭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3-06-17 16:59:04


相识相恋三载,90后准夫妻却没能走上婚姻的殿堂,而是为了彩礼闹上了公堂。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0年夏天,90后小伙张某经村邻介绍,与90后姑娘余某相识,两人见面后相谈甚欢,多次约会,没多久便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关系较为稳定,双方家长便商议着把婚事定下来。同年7月,经过媒人之手,张某家传启给姑娘余某家彩礼现金1万元,新衣三件、三金(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副、金戒指一枚)、另有一辆电动车。之后,张某便长期在外地打工。2011年正月,张某又经媒人之手传启给余某彩礼现金4万元,另有一枚小金佛挂件。恋爱期间,张某和余某偶尔在一起同居,余某在同居期间意外怀孕,张某家里人带余某去做了检查,查出余某怀的是一名女婴,一心想抱孙子的张某父母颇为不满,双方产生矛盾,余某于2012年2月打掉了孩子。矛盾不断升级,张某与余某之间的恋爱关系在一次次争吵中走向破裂,无法走向婚姻的殿堂。张某家认为余某没有成为张某家的儿媳,余某应该退还全部彩礼钱。余某家认为两人感情虽破裂,但余某和张某同居并怀孕,是张某家重男轻女逼迫自己女儿打掉孩子,所以拒绝返还彩礼钱。两家人争执不下,谁也不肯让步,张某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余某返还彩礼5万元及物品折价13000元合计6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在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或适当返还相应的财物。本案中,双方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因此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彩礼,但考虑到被告怀孕并终止妊娠的事实,遂作出判决,原告张某给付的首饰等实物,被告余某可不予返还,而两次传启的现金50000元,被告余某应适当返还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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