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互让孩子抚养权
来源:中国婚姻家庭网 作者:chenny 时间:2013-08-19 12:28:12
亮亮的爸爸称,他跟前妻在2012年1月协议离婚,“孩子知道后,当着我们的面把离婚协议撕碎了,还说就要跟妈妈”。
由于自己已再婚,每天6点上班,晚上5点多才能回家,被迫把亮亮放到爷爷奶奶家生活,但孩子跟了老两口后反倒成绩更差,还因打同学被带进派出所,“我去派出所领他至少有4次了,我气急了一打他,他反倒打110报警。”父亲起诉称,儿子已满11周岁,也愿意跟母亲共同生活,为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故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由其母亲抚养。母亲的代理人代其表态道,离婚后孩子一直随父亲生活,她现在没有稳定的工作,也没有住房,不能给孩子好的生活环境。
代理人表示,孩子的母亲现在在一家酒楼做服务员,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孩子跟她生活上学很不方便,她每天晚上10点才下班,而且住的地方距孩子学校很远。“派出所管不了,你们也管不了,难道母亲就一定能管好吗?从物质条件上看,男方抚养孩子更合适。”代理人称,现在孩子父亲应该找到问题的原因所在,而不应该推卸责任,简单地把孩子推给母亲。
昨日庭审,孩子父亲先出示了一份亮亮在4月18日写的亲笔信,“我感觉就我妈跟我最好,所以我愿意跟我妈一起生活,他们离婚时我都不知道,要是知道一定跟我妈,请法官把我判给我妈”。
紧接着,孩子母亲也出示了一封孩子于4月20日写的亲笔信,“我妈没有抚养我的能力,所以我还是要跟着我爸。我妈租房子住,没有正式工作,为了我的学习和生活,我还是跟着我爸吧”。
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当庭出示了一份亮亮的笔录。原来,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及抚养权问题,开庭前为了查明事实,法官特意到学校找过亮亮。
笔录显示,当时法官问“你爸爸好吗?”亮亮回答“不怎么好”。法官又问“那愿意跟母亲生活吗”,亮亮说不愿意。但之后法官再问在爸爸妈妈之间愿意跟谁一起生活的问题时,亮亮又改口说“还是愿意跟我妈过。”
本作者观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其中,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本案中,亮亮已满十一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其主动要求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从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来说,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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