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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7-07-19 09:35:12


  摘要:实践中,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时,法院将根据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的法定理由判断,那么,具体是哪些法定理由,得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当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而且,在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去法院起诉离婚的,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1、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已失踪。然后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通常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

  2、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很难一次就判决离婚,因为在对方无法应诉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查明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往往需要六个月后二次起诉才能判决离婚。

  3、一方已经下落不明,另一方不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直接起诉要求离婚的,如果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已感情破裂。比如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对方曾经报警的出警证明、处理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甚至严重时还有法医的鉴定证明等,法院也有可能一次就判决双方离婚。

  当然,在实际中,一般双方都自愿离婚的话,只要确定好离婚协议,那么就可以请求离婚了,而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离婚,或者有其他情况的话,那么就可以通过离婚的法定理由被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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