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不为钱所困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02 11:21:15
大部分人结婚时都抱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想法,但是诚实的离婚率告诉我们,离婚的人并不少!
许多人离婚时因为财产问题都会与曾经的另一半展开“撕逼”大战,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还是早知为妙,离婚时少一点“撕逼”早一日解脱,双方的明天都会更美好!今天,诚邀各位看官跟着小编学习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些事!
一、基础知识篇
(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有什么?
(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一般一人分一半(均等分割为原则)。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但照顾不代表多分!
关于大家都关心的“净身出户”问题。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没有“净身出户”的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进阶知识篇:关于房产的处理
我国地少人多,房屋供不应求,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更是一房难求,购房不仅需要有钱甚至还需要有购房资格。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头戏,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为大家做了一个总结:
(一)婚前购房
1、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
(1)如双方在购房前已有明确的结婚意向的,则该房屋倾向于归双方共有;
(2)如无明确结婚意向的,则一般按照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按出资比例共有。
2、男女双方出资,登记在二人名下: 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出资金额差距较为悬殊的,有可能根据出资情况在分割时对出资较多的一方有所照顾。
3、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
(1)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2)若存在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等特殊情况,可以按共同共有处理。
4、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
(1)属于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予对方补偿。
(二)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1)支付全部房款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2)支付部分房款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一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房产属共同共有,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双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一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父母部分出资的,房产属共同共有。
(2)父母出全资的,房产依据父母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房产属共同共有。
5、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1)房子登记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2)如果仅支付部分房款的,则该出资部分属个人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3)房子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则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房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6、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许多人离婚时因为财产问题都会与曾经的另一半展开“撕逼”大战,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还是早知为妙,离婚时少一点“撕逼”早一日解脱,双方的明天都会更美好!今天,诚邀各位看官跟着小编学习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些事!
一、基础知识篇
(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有什么?
(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一般一人分一半(均等分割为原则)。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但照顾不代表多分!
关于大家都关心的“净身出户”问题。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没有“净身出户”的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进阶知识篇:关于房产的处理
我国地少人多,房屋供不应求,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更是一房难求,购房不仅需要有钱甚至还需要有购房资格。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头戏,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为大家做了一个总结:
(一)婚前购房
1、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
(1)如双方在购房前已有明确的结婚意向的,则该房屋倾向于归双方共有;
(2)如无明确结婚意向的,则一般按照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按出资比例共有。
2、男女双方出资,登记在二人名下: 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出资金额差距较为悬殊的,有可能根据出资情况在分割时对出资较多的一方有所照顾。
3、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
(1)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2)若存在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等特殊情况,可以按共同共有处理。
4、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
(1)属于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予对方补偿。
(二)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1)支付全部房款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2)支付部分房款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一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房产属共同共有,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双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一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父母部分出资的,房产属共同共有。
(2)父母出全资的,房产依据父母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房产属共同共有。
5、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1)房子登记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2)如果仅支付部分房款的,则该出资部分属个人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3)房子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则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房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6、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本文内容部分摘自《婚姻家庭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一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