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7-15 09:46:47
摘要:有重婚、家暴等情形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过错方给予赔偿。那么在离婚后还能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吗?离婚损害赔偿有时效的限制吗?下面,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1、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行为。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3)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离婚后能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吗?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于2007年1月结婚。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王某经常因琐事对刘某大打出手。后来,刘某决定离婚,与王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16日,刘某在律师的陪同下到法院起诉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精神遭受巨大痛苦,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王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认为已经协议离婚,不应再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导致婚姻解体,王某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刘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时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所以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案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规定: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本案中,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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