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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受限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6-22 10:19:38


摘要: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效力就会受限,那么婚内财产协议效力受限的情形有哪些呢?签订协议,要确保有效,不出现瑕疵,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

一、婚内财产协议效力受限的情形

婚内财产协议如有违反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或妨害善意第三人权利的约定,其效力是受到限制的。

1、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1、婚内财产协议中的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认定无效而告终。

(2)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2、婚内财产协议中限制效力的约定

(1)婚内财产协议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义务。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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