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证据离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05-26 15:07:26
摘要:在我国离婚案件一般情况都不会轻易判决离婚,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时,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承担相应证明责任,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相关证据该如何收集?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已经逐渐得到了认可。在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3.qq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沟通方式,如qq等,但这种证据的收集难度更大。
4.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不会采信。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别人家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不可取的,取证不成还可能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涉嫌违法。
5.传真
传真件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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