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关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法律咨询热线:130-7688-1833

李小非律师,咨询热线:130-7688-1833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动态新闻 > 以案说法 >

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4-29 16:49:07


摘要:有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对外欠的有债,日后要是离婚的话就需要对该笔债务进行分割。那要是夫妻对婚内债务变更分担的话,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力呢?离婚夫妻之间对婚内债务做出的协商分担协议,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

一、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与《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释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婚姻当事人借婚姻逃避债务而设立的制度。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如上文所说,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分割,达不成协议的,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前债务的归属。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十一)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通常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离婚夫妻之间对婚内债务做出的协商分担协议,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此时如果债权人向其中一方主张债权的话,那么该方也有义务进行承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