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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能否要求抚养费?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4-15 09:56:44


摘要:感情破裂难免劳燕分飞,子女血缘关系则不能割裂。一方携带抚养孩子,另一方则需尽到做父母的义务,支付抚养费。随着孩子的成长,抚养费该给多少,能否增加?接下来就为您介绍。

案例1

母亲两次起诉“涨”抚养费

陈女士与李某为同居关系,2001年1月生育儿子,后两人分手,并经法院判决儿子由陈女士抚养,李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2006年,陈女士以儿子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后来到了儿子读书年龄,李某不肯支付儿子教育费,陈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李返还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期间代垫付的儿子的医疗费、教育费。法院审理支持了陈女士的请求,判决上述费用由李、陈各承担一半。判后,李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后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活、教育需要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官表示,本案例中存在三次诉讼,每次诉讼均为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十分具有参考价值。第一次诉讼解决了儿子的抚养权以及每月抚养费的问题。第二次诉讼表现为增加抚养费纠纷。由于物价上涨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支付儿子的生活所需,法律赋予被抚养人向父母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但由于被扶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陈女士可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此,陈女士代儿子提起的增加抚养费诉讼于法有据,可被法院支持。

第三次诉讼是由于李某不支付儿子进入学龄阶段产生的教育费用及日常医疗费,该部分费用也是父母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之一,根据上述《意见》,陈女士同样可以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孩子父亲要求其支付一半的教育费及医疗费。

案例2

母亲为34岁女儿索抚养费获支持

小林(34岁)是林伯与肖姨的婚生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至今未能独立生活。林伯与肖姨于2007年10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林伯每月向小林支付抚养费1000元。由于小林长期服药,2012年1月29日,小林突然左半身瘫痪无知觉,后确诊为脑脓肿,母亲及医院竭尽全力为小林医治。

肖姨称,自己年纪已大,依旧日夜照顾但仍无法照顾周全,只能聘请护工协助护理,而小林住院期间林伯却从未露面。因此,肖姨认为林伯应负责支付全部的护理费用,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营养费。出院后,小林仍需定期检验复查,并进行康复治疗。林伯每月支付的1000元抚养费已不能应付小林正常的生活需要,肖姨亦无力独自承担,故请求将林伯每月支付小林的生活费调整为15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林的请求。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特殊情况也有权要抚养费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父母除了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外,还应抚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例中林伯与肖姨的婚生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因疾病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也有权要求父亲给付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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