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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4-07 10:29:02


摘要:很多情况下,夫妻会用共同财产与他人组建公司。在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进行分割。那么离婚时如何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呢?出资额的分割与普通财产的分割有着区别。下面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由上述规定可知,这种出资额的分割,要受到公司法中有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严格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显然将非股东的夫妻一方视同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并未因其是夫妻关系而予以特殊对待。所以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关于共有出资额的约定,必须要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否则不会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也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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