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关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法律咨询热线:130-7688-1833

李小非律师,咨询热线:130-7688-1833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动态新闻 > 以案说法 >

婚前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1-21 10:42:23


摘要:事实婚姻,从广义上讲,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同居构成事实婚姻吗?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割呢?那么下文就通过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相恋多年,2009年两共同出资联名购置了某小区的一处商品房,准备将来结婚作为新房使用,二人以两人的名义做了银行共同按揭贷款,有供由二人平均分担。

房屋交接后,二从即以夫妻名义在新房内开始了同居生活。2011年刘某从单位分得一套一居室,但刘某并没有居住,而是用于出租。由于工作繁忙二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2012年二人感情出现了裂迹,决定分手。王某认为二人的同居行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要求分割二人共有的房屋及刘某单位分得的房屋,刘某并不认同,并拒绝搬到单位所分房屋中,担心自己一担搬出共有房屋就等于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析:

二人的说法都存在一定的错误之处。

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双方当时均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所涉同居关系很显然不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二是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二人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二共同所有,一方搬出去并不意味着对产权的放弃或丧失。由于二人一直没有领证结婚,同时也不构成事实婚姻,所以刘某单位分得的一居室应属刘某个人财产,王某无权分得。

律师提醒,本案情形若王某起诉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单纯解除同居关系。

双方的房产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共有的房屋,若不能或不愿维持现状的话,可以通过竞价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解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