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突患精神病,丈夫两次起诉离婚获支持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1-18 10:42:12
摘要:有这么一句俗话,病来如山倒。是啊,随着现代生活压力的增大,突然之间罹患精神病的人越来越多。在法律上,精神病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如果夫妻中健康一方不愿维持婚姻,该如何离婚呢?离婚又是否能够获得支持呢?下文就为您详细介绍。
女子婚后突患精神病丈夫起诉离婚
2012年,大宝经人介绍与小娟喜结连理,婚后两人多次吵闹,后小娟负气回了娘家,说啥也不再回婆家。
2012年底,小娟突患疾病,大宝和小娟的父母一起把小娟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小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娟的病情有所好转。随后,大宝以外出打工筹钱为小娟看病为由远赴他乡。
2013年3月,望眼欲穿等待大宝筹钱看病的小娟一家,等来了法院的传票。大宝起诉小娟,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离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宝与小娟婚后并无大的矛盾,且小娟正处于患病阶段,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为一方患病而拿离婚为借口逃避作为丈夫应尽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大宝的诉讼请求。
一年半后,小娟再一次见到大宝,同样是在法庭上。原来大宝第二次提起诉讼,这次是铁了心要离婚。
2015年6月4日,经祥符区人民法院调解,大宝和小娟解除了夫妻关系,大宝一次性给付小娟医疗费及经济帮助款5万元。
如何与精神病人解除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那么,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准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离婚。具体应掌握两点: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该情况无须多次治疗,也无须时间上的考虑。二是婚前虽知有病,或是病为婚后所得,应属于多次治疗无效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这里的“多次”一般应掌握在三次以上。
大宝和小娟结婚时间短,实际上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原告两次起诉,二人分居两年以上,此外,小娟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可以认定大宝和小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小娟作为一名精神病患者,由于其作为当事人主体之特殊性质,法院经调解判决大宝一次性支付小娟5万元,实际上是对小娟相关权益的一种保护,这也与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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