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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置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1-14 11:22:34


摘要: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之规定,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那么,下面案件当中的婚前房产婚后置换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例回顾:婚前房产婚后置换

2010年,陈某和仅认识半年的女网友刘某结婚,次年,二人的女儿出生。可是,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二人摩擦不断,频频发生争执。2014年春节过后,感觉再也过不下去的二人决定协议离婚。刘某提出,年幼的女儿由自己抚养,陈某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等。对于刘某提出的大部分诉求,陈某都表示没有异议,然而,在房产分割方面二人却产生了分歧。

原来,刘某不仅提出,二人婚后在某小区购买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还要对陈某名下另一处80平方米的房产进行分割。刘某认为,虽然该套房屋是陈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但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对此,陈某反驳称,考虑到将老家的父母接来同住不方便,因此,他才变卖了婚前所有的一套房产并添加了部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了这套商品房,因此这套房子虽然是婚后购置的,但依然是他的婚前财产。

法院判决: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变卖婚前房产后添加婚前个人财产购置新房,款项来源有据可查,且新房确实供其父母居住,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说法: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变卖婚前房产所得的款项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首先,陈某变卖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而一旦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陈某添加的款项也为婚前个人存款的话,则其所添加的款项也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之规定,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陈某购置新房的上述两笔款项均为陈某婚前财产,且新房购置以后是用于老人居住,并非用于出租谋取收益,因此,虽然陈某所购置的新房是在其和刘某的婚姻存续期内,但该处房产仅仅属于陈某的婚前财产形态发生变化,购置的新房仍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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