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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悔婚拒退彩礼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 时间:2016-01-08 11:17:15


摘要:在现如今的婚姻当中,虽然现在结婚没有特别繁复的程序,但生活中结婚前男方都会给付女方彩礼。然而,随着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大,彩礼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遇到关于彩礼的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又有哪些情形时应当返还彩礼的呢?下文将为你你详细介绍。

女子悔婚拒退彩礼

2013年11月,赵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5月订下婚约。在女方父母的索要下,赵某给付张某某彩礼现金14880元、价值7100元的“三金”、手机及照相机各一部。2014年9月,赵某再次向张某某给付彩礼10000元。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当赵某向张某某提出结婚时,张某某开始以各种借口推脱,最后明确表示双方性格不合,不适合结婚。

事后,赵某一家托人打听得知,张某某父亲已将其女说给了另一户人家,赵某遂托媒人向张某某父亲索要自己给出的彩礼和财物,却遭张父拒绝。赵某无奈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及财物。

办案人员找到张某某时,她称:“我一个农村女娃,都快结婚了,惹上官司让我以后咋活呢?退还彩礼钱是不可能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哪些情形应当返还彩礼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事件中,张某某在收受赵某给付的彩礼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理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返还彩礼。经过办案人员的悉心讲解,最终张某某和其家人同意调解,当庭一次性返还给赵某2万元彩礼钱。

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爱情的基础上,不应以给付金钱的多少来衡量。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收受财物”,但现实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仍有存在。儿女的幸福是金钱买不来的,家长们在为儿女缔结婚姻时一定要以孩子的幸福为准,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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