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纠纷案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 时间:2016-01-06 10:57:50
摘要:“私生子女”该不该向生父要抚养费?“私生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未婚生子,很容易引发抚养权和抚养费之争。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下面就通过一则案例为您具体介绍。
一、“私生女”告生父要抚养费获支持
今年9岁的陈雯(化名)把亲生父亲陈某告上了法庭,“追讨”抚养费。陈雯是非婚生子女,出生前几个月,亲生父亲就离开了母亲,但母亲阿彩收入微薄,迫于无奈,陈雯将生父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自出生起至她18周岁止的抚养费合计21.6万元。
在法庭上,陈某自述已婚,并生育一孩,现4岁。他辩称曾在电话里告诉阿彩要将孩子打掉,但阿彩不同意。他曾看过孩子,给过1万元,之后又给了3万元,孩子上幼儿园后也每年给钱,并往阿彩账户打了1.4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陈雯诉请自出生开始每月按1000元计算抚养费的要求过高,因为物价逐步递增,原告需求也伴随成长的需要而逐步增加,因此综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尚有另一孩子需抚养以及被告的收入情况,判陈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先前的抚养费6.76万元,自今年4月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18周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
张某与女方赵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2013年7月,双方产生矛盾,赵某在怀孕5个月时离开张某回娘家,期间与同村村民李某夫妇口头达成抱养孩子协议。同年产下一男孩后,即将孩子抱给李某夫妇收养。张某起诉赵某,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赵某则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行抚养孩子。
人民法院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法院认为,赵某在生育前即与他人口头达成抱养协议,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愿意,在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抱给他人收养,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也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判决非婚生男孩由原告张某抚养。
法官说法
原、被告对同居后所生男孩,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遇到类似本案中的情况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如今社会发展速度快,个人教育及思想成熟周期也随之拉长,许多年轻人对于恋爱同居的态度较为随意,但未婚生子,可能面临更多的婚姻和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在选择同居和未婚生子时应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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