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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妻子索赔获法院支持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5-12-31 14:30:48


摘要: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那么如果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索要赔偿呢?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案情回顾:丈夫出轨妻子离婚索赔30万

妻子阿月诉称,2006年4月19日,恋爱了4年的阿月与丈夫阿沣结婚。2011年6月,阿月发现丈夫与一名网友保持了不正当关系,为挽救婚姻和家庭,夫妻二人签署了第一份《承诺书》,阿沣承诺,当着妻子面打电话与第三者分手,否则离婚并一次性支付阿月20万元作为补偿。

可惜好景不长,同年9月,阿沣重蹈覆辙,继续保持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被阿月发现。阿沣向阿月出具第二份承诺书,承诺内容:“阿沣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外遇、和妻子以外女人乱搞男女暧昧关系,如被妻子发现有任何举止不当和掌握事实的证据,阿沣必须愿意主动以现金30万给予阿月,作为阿月为家庭的付出和精神补偿费。”

在矛盾重重的婚姻中,2012年12月,已经结婚六年的夫妻俩生育一儿小孟。然而,小孟的来临并没有改善双方感情,2014年7月前后,阿月无意中打开QQ,发现大量丈夫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以及不堪入目的性爱视频。彻底死心的阿月选择起诉离婚,要求丈夫阿沣按照第二份承诺书,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法院判决:酌情判处阿沣支付赔偿金8万元

“原告以小孩威胁,要求我在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书只是约束我一个人,我不认可该承诺书。”在庭审现场被告阿沣表示。但对于视频资料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阿沣表示认可,但数次坚称,承诺书是迫于威胁才签的,应视无效。

原告阿月则表示,2009年至今,阿沣多次出轨,给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为了婚姻继续,阿沣自愿承诺,如若继续出轨,将支付30万元作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补偿,并没有被逼迫及欺骗。

两份承诺书中,除了对夫妻忠诚进行协议,也对包括半年内不得外出喝酒、工资收入归女方等其他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根据婚内忠诚协议,结合阿沣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处阿沣向阿月支付损害赔偿金8万元。

律师说法:签订好的忠诚协议要履行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此条款被认为是夫妻忠实义务和权利最直接的法律根源。根据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原理,一方违背了忠诚义务,即意味着侵犯了另一方享有配偶婚内忠实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这项损害赔偿的权利依据,非常复杂繁多,在我国,虽然没有对配偶权单独列明,但是,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人身权益,而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它默认了配偶在性生活享有排他专属权,并负有不能进行婚外性生活的义务。而第46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相对于让出轨一方接受刑事处罚,受害方更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事先约束婚内出轨行为,即使这种协议最终并不一定能挽救婚姻和爱情,但至少可能给受害方在真正终结婚姻时,得到较为理想的经济补偿,这来得更实惠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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