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购经济适用房而假离婚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5-12-17 14:39:26
摘要:为了获得单位的一个经济适用房指标,张女士和丈夫马先生决定采取“假离婚”的手段申请到了一套房子。岂料12年后,马先生又与他人相恋准备再婚,张女士追悔莫及,遂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屋。下文将为您介绍具体情况。
假离婚为得经适房
据了解,原告张女士与其丈夫马先生均为北京某医院职工,二人带着女儿共同居住在单位分配的一套面积约60平方米的房屋内。2003年7月,该单位建设经济适用房,按照当时单位的住房政策,无房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购一套住房,而张女士和马先生因已有住房,不具备申请资格,经过双方再三商量之后,决定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原有房屋归张女士居住使用,由马先生取得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同年8月12日,张女士与马先生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纷。
2004年1月,马先生成功购买了一套面积约11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并交纳40万元购房款。新房下来之后,张女士与马先生喜滋滋地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并随后入住。
前夫欲再婚被起诉
孰料,2015年5月,张女士再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马先生购买的房屋,将一半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而马先生表示,房屋是离婚后自己出资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的,不同意进行分割。
庭审中,张女士称,她当年为了多得一套房屋办理了“假离婚”,在离婚后因担心单位发现,也一直不敢与马先生复婚,多年来双方相安无事。岂料去年夏天,马先生结识了一个离异的女人,二人正准备结婚。
法院驳回诉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名下的房屋系其与张女士离婚后,个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购房款所得,并非与张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取得,依法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此外,张女士与马先生在离婚案件中已经明确载明双方财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现张女士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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