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共同遗嘱纠纷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周娟律师 时间:2022-08-01 16:08:05
共同遗嘱的数量逐渐增多,而其中以夫妻共同遗嘱为主。在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对共同遗嘱的合法性有所规定,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亦曾遇过关于共同遗嘱的实践问题,今天让我们从真实案例中听律师分析关于共同遗嘱的那些事儿。
案情回放
委托人A女士的父亲B先生和母亲C女士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子女。2000年两老在意识清楚时共同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内容如下:
(1)B先生和C女士名下的两套房产由A女士继承,并于2010年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A女士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B先生和C女士的银行存款由A女士代为管理;
(3)B先生和C女士的最后余款由所有兄弟姐妹平均分配,适当照顾A女士。
2011年,B先生去世。随即B先生的其他子女得知遗嘱内容后非常气愤,认为A女士骗取了父母的遗产。为此,多次殴打A女士,威胁其交出B先生和C女士所有的银行存款。2015年初,B先生的其他子女干脆强行将C女士从A女士家中接走,阻止C女士与A女士见面,并要求C女士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重新订立遗嘱进行分配。
案件评析
1、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
所谓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设立一份遗嘱,以处分共同遗嘱人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共同遗嘱多是在夫妻之间订立,有的也会在信任的亲属或者朋友间订立。我国关于共同遗嘱存在的合法性并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但是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共同遗嘱,是民事行为自由原则的体现,法律并没有禁止共同遗嘱,故遗嘱涉及的内容如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原则便可认定其合法、有效。本案例中,夫妻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仅就共同所有的财产订立遗嘱,其合法、有效性应予以认定。
2、共同遗嘱的生效问题
共同遗嘱涉及到两位以上的遗嘱人,大多数情况下共同遗嘱人不可能同时死亡,存在死亡时间差,其效力不可能因部分遗嘱人先死亡就必然发生,为此,如果部分遗嘱人先死亡仅就部分遗嘱生效,能产生遗嘱效力,但是不能分割;而在所有遗嘱人全部死亡之时共同遗嘱才会全部生效。本案例中,B先生与C女士订立的这份共同遗嘱属于附期限生效的遗嘱,在C女士去世前,这份遗嘱并未完全生效,继承人无法依照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3、擅自变更遗嘱的效力问题
遗嘱人如果没有对遗嘱变更情形进行约定,将很容易产生纠纷,譬如部分遗嘱人已过世,在世遗嘱人有没有权利重新处分遗嘱财产,或者指定继承人可否先就部分过世遗嘱人的财产份额进行分配,或者在世遗嘱人可否对自己的份额重新分配。本案例中,B先生先过世,C女士仍然健在,他们的子女因不满夫妻二人的遗产分配方式而强行要求C女士重新订立一份对他们有利的遗嘱,这样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损害了A女士的利益,从而引起了一起继承纠纷。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共同遗嘱进行规定,从目前司法实践及理论学者的规定,对于变更遗嘱内容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遗嘱人也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故共同遗嘱的一方变更原先的遗嘱,改变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归属,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认为合法、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共同遗嘱变更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共同遗嘱人均在世,部分遗嘱人执意变更遗嘱的,可以承担违约责任换取契约自由,二是部分遗嘱人死亡后,在世的遗嘱人变更遗嘱的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允许在世遗嘱人变更遗嘱的,除非遗嘱人在订立共同遗嘱时就规定在世遗嘱人在某种情形下可以变更遗嘱。
笔者认为共同遗嘱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发成的合意,变更共同遗嘱也应遵守共同的契约意志,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变更共同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可以将属于另一共同遗嘱人的遗产通过遗嘱的变更方式加以处分。但是,如果共同遗嘱人中的一人只是变更所涉及的遗产仅限于自己的那一份,根据《继承法》关于“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规定的精神,则是应当允许的。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司法实践,我们告知A女士其父母订立的共同遗嘱合法有效,虽然B先生已过世,但C女士仍健在,现在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遗产分割。同时基于C女士有处分遗产的自由,其可以对共同遗嘱中涉及自己部分的财产进行变更,但是不能侵犯B先生的财产份额。如果C女士同意其他女子意见更改遗嘱侵害了A女士的合法权益,A女士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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