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 女性当事人应注意存留相关有效证据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19 17:17:10
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婚姻家庭永远是大家关注的主题。然而,两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关于家庭暴力的离婚官司,不免引起许多人的反思。
女子陆秋萍来自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2011年4月,她认识了海南定安男子翁明。两人是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恋爱,半年后,他们在定安登记结婚。第二年8月,陆秋萍生下女儿阿妹。
不料,原本如胶似漆的感情,却慢慢发生变化。二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女方认为,她婚前对男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后,发现对方性情暴躁,经常因琐事吵闹,她曾多次被翁明打伤,即使女儿出生也没能改善。
陆秋萍认为,自己为了家庭及襁褓中的女儿一次次让步,但翁明却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动不动就打她。
最重要的是,陆秋萍还怀疑翁明有了外遇。
去年8月,陆秋萍离开女儿,独自回娘家住。
陆秋萍向定安县人民法院诉称,2013年8月初,丈夫翁明再一次将她打伤,她已报警,但警方以属家庭纠纷为由没立案,陆秋萍去海口检查身体后,不得不回娘家。女方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她起诉离婚,婚生女儿阿妹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同时,陆秋萍要求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现金6000元、拖拉机一辆及一块承包地进行分割。
庭审中,翁明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婚后他对陆秋萍一直很好,他只承认打过陆秋萍,妻子报警一次是事实。“她常怀疑我有外遇,但是我确实没外遇,当时一时生气打了她。我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希望一起把孩子养大。”
定安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好,生育一女孩。因陆秋萍怀疑翁明有外遇,产生夫妻矛盾,而翁明也未妥善处理夫妻间矛盾,造成陆秋萍回娘家二个月。夫妻关系应互相谅解、体贴,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和孩子。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定安法院一审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
相关案例
女子怀孕流产怪罪家庭暴力
起诉离婚获支持
2008年,冯灵与刘军相识,2009年1月双方在海口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都是二婚,所以都很珍惜这段婚姻。可是,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双方慢慢开始有了争吵不和。
2012年初,冯灵一纸诉状递交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并未离婚。但是双方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关系没有改善,后冯灵又再次起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
“他曾经多次对我使用家庭暴力。”据冯灵起诉称,婚后三个月她怀孕后,刘军不但没悉心照顾,还因琐事打她,实施家庭暴力,她因此回家,后来伤心过度导致流产。
“她从小到大娇生惯养,做事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别人的感受。”刘军对冯灵的处事方式不认同。刘军最后表示同意离婚。
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是,法院在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却有了麻烦。
据悉,关于房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刘军不配合评估,法院无法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处理。双方就婚后购买的两辆汽车价值未达成一致,且由于男方不配合评估,法院无法对车辆的现值进行认定并处理。
另外,冯灵为某公司股东,由于她不认可婚后存在股权收益,且无法就该收益进行评估,法院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股权收益也无法认定并处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王忠新 实习生柴森森)
律师说法 遭遇家庭暴力
女性当事人应注意存留相关有效证据
律师认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如受害妇女受暴力侵害需要治疗、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影响正常工作,以及受害人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等情形,在财产分割时向受害妇女倾斜。
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一直有着严格的评判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法院会作为认可感情破裂的标准。而作为当事人来说,婚姻内如果遇到家庭暴力行为,应收集好相关证据,这样在离婚诉讼中才可能处于有利地位。
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下面几种,一、报警,有接警处理纪录和办理人员,方便日后取证;二、找居委会、村委会,他们比普通邻居更易为你作证;如果受伤,到医院治疗时,保留相关病历及诊断证明。另外,可保存施暴一方的悔过、保证书及发生家庭暴力时在场的证人证明。
我国《婚姻法》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明确,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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