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留下遗产 私生女及其生母上演争夺大战
来源:理财周刊 作者:邢力 时间:2014-08-14 09:38:16
终生未婚,父母双亡的黄明,突遇交通事故身亡后获得数十万元赔款,原本15岁的私生女成了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半路却杀出了自称是私生女的生母也要分一杯羹,那这笔遗产到底该怎么分呢?
年过半百的黄明(化名)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在15年前,黄明与比他小12岁的张娟(化名)恋爱期间,张娟非婚产下一名女婴。一边是张娟吵着要黄明和她赶快登记结婚,另一边是自己又拿不出抚养女儿的钱,此时黄明突然又由于盗窃罪被判入狱5年。年纪轻轻的张娟不愿被这个还不满一周岁的私生女绑住手脚,竟然一狠心将她遗弃在一个幼儿园门口!女婴被人发现后,最终被一对好心的王姓夫妇收养,取名王芳芳(化名)。黄明刑满释放后,曾找过张娟,然而此时她已嫁作他人妇,自然不愿再续前缘,黄明随后又辗转找到了王芳芳,却没有认领回女儿。从此以后,这三人便分道扬镳,再也没有来往。
被抱养私生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中,52岁的黄明在骑摩托车上班的途中,不幸被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撞倒,不治身亡。而生前,由于他从事的是高危工作,他的公司曾给他购买过一份高保额的意外险。于是原本没什么资产的黄明在身后居然留下了数十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作为遗产。
由于父母早已过世且终身未婚,从血缘上说,15岁的私生女王芳芳成了和黄明最亲的人。然而王芳芳既不是黄明的婚生子女,又在出生后不久就被他人收养,这种情况下,她还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吗?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民间抱养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算。收养关系成立后,被送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终止,原则上亲生父母子女间不抚养、不继承、不赡养。
但如果在1992年之后抱养,且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那么被送养的子女依然享有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王芳芳出生于1998年,被王姓夫妇抱养时已经1999年,显然此时我国法律已不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由于王芳芳属于弃婴,在收养她时,她的养父母也没有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所以很明显,王芳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对生父母的继承权。更何况王芳芳作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受到法律倾向性保护,将赔偿款交给她更是合情合理。
自称是私生女的生母输掉官司
然而在赔偿款还没有最终确定时,戏剧性的一幕再次出现——黄明的现任女友、堂弟等纷纷涌上门,对警方表示自己也拥有赔偿款的继承权,更让人没想到的是,王芳芳的生母张娟在得到消息后也赶来搅局,以女儿尚未成年,需要有人监护为由,要求认领王芳芳,并希望以此为理由,乘机分一杯羹。
然而面对这位当年抛弃自己的狠心生母,王芳芳却拒绝了她的认领请求,也不承认她是自己的生母。
于是张娟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芳芳与她的亲子关系,“我是小芳的妈,对小芳拥有监护权!”张娟称,她1997年开始与黄明同居,次年生下了黄芳芳,后因黄明入狱,她另外与人结婚,没有带走女儿,“但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打听小芳的下落”。
显然,张娟一旦被确认是王芳芳生母,也将有可能以监护人身份享有部分遗款。审案法官经前期调查,认可了张娟曾与黄明同居并生下女儿的事实,但能够证明王芳芳就是她与黄明所生孩子的法定依据,只能是科学上的亲子鉴定。
但张娟打官司请求做亲子鉴定的诉求遭到王芳芳的强烈拒绝。在庭审时,王芳芳由于不愿见到张娟而没有出庭,但她在此前写给法官的两封亲笔信中再三表示自己不认识张娟,也不愿做亲子鉴定,并写道:“我一岁就被遗弃,即使是亲生的,也绝不会原谅她”!
由于无法做亲子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娟确实与黄明在1998年生下一个女儿,但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王芳芳就是当年张娟所生的那个孩子,所以驳回了张娟的诉讼请求。
费尽心思折腾了半天,最终这位生母不但没有分到一分钱,更让她备受社会舆论的谴责。
认定事实婚姻有讲究
上述案例可谓一波三折,颇具戏剧性,其中引申出的一个继承法上的问题颇有意思。那就是育有子女的同居女友是否享有继承权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定婚姻和适格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在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外,即使同居女友育有子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依然不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不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如果同居期间孩子尚未出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胎儿预留分遗产制度:胎儿正常出生,归婴儿所有;胎儿中途夭折,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也不同。根据目前《婚姻法》的解释,事实婚姻必须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配偶”,才享有继承权。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没有继承权,但可以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到适当的遗产。
总而言之,在当今法治社会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不提倡任何形式的事实婚姻和非婚生子,只有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才是对你自己和另一半最大的尊重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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