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制有什么特点?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12 17:58:1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的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加,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有些夫妻会对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有利于减少和防止纠纷的发生。如何理解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有什么特点?本文为您解答。
1、如何理解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对称。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问题进行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2、约定财产制有什么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限定在夫妻之间
(2)适用法律的特殊性:不适用《合同法》,仅可主用其规定。以身份关系为前提。
(3)内容上的特殊性:可涉及现有财产,也可涉及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不仅涉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还涉及夫妻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一般的债权或物权合同的内容没有这么复杂)
3、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有哪些?
(1)约定的有效条件:
A、夫妻双方需有缔结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亲自约定,不得代理;
B、须双方自愿。否则无效;
C、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夫妻双方的约定不得规避法律,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扶养、清偿第三人债务等义务。约定的财产不能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婚前或婚后都可);
D、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约定:没有争议的口头约定认定为有效约定,但规避法律的除外。有争议的,不承认效力。
(2)约定的内容:可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等;还可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加以约定。
(3)约定的时间:不受限制,婚前婚后都可进行财产约定。
(4)约定的变更、终止:可依双方自愿,对约定进行变更与废止;如果对财产约定进行过公证的,其变更与废止,也要经过公证程序,才有法律效力。
4、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里?
优先适用的效力
对内效力: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是财产约定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后,不得依一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
对外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有告知义务,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其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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