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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经济补偿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12 17:57:56


摘要:一方因在婚姻关系期间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能否要求另一方补偿?

1、为什么要规定离婚经济补偿权?

因为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可以减轻另一方的家务负担,有利于其安心工作,并节约家庭开支,进而间接增加家庭财富。为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也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第17条、《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8条中“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精神,是法律对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无形投入的承认,对于切实保护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妇女或男士具有重要意义。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针对社会上多由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现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再次重申了这一法律规定。

2、要求经济补偿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方在离婚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补偿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

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2)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

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补偿,它的产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劳务付出的差异,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

3、离婚诉讼中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

(1)概念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是指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由于一方生活困难至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具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一般以一次性的方式对生活困难方进行帮助。

(2)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离婚时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条件不同。

经济补偿适用前提较为严格,一般为在离婚时,对家事付出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但仅限于夫妻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在实践中,以女性主张此类补偿较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而不是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必须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

(4)适用范围不同。

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经济帮助还可适用共同财产制。经济补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而经济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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