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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07 16:17:27


摘要:夫妻对共同房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或妻不得擅自变卖共有房产。如果处理后果涉及第三人利益,需要判断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是否为善意第三人。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权利。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二、夫妻一方能请求赔偿损失吗

对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请求赔偿应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在不离婚的情形下,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要求赔偿的范围仅以物质损害赔偿为限,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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