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要回被收养的孩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1-30 13:38:48
摘要:按照收养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后,被收养的孩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那么,父母还能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不继承遗产,成年的养子女对养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只有后赡养义务。
如果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教育。养子女成年后也可以继承亲父母遗产,同时也要对亲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沈洁律师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导致未成年人失去被抚养教育的权利。
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能否恢复,可以协商同意。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亦可以依法解除。
第一,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双方协商,孩子年满10周岁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第二,双方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诉讼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严格来讲,如果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的话,那么亲生父母此时是不能要回孩子的,当然实践中也有例外的情况。要是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一致,收养人愿意将孩子送回的话,也是不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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