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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案有何特殊之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1-24 08:48:51


摘要:精神病人属于特殊人群,对于精神病人离婚,即使双方自愿或监护人同意办理的协议离婚,法律不允许和无效的,当事人应依法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有何特殊裁判规则,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7日生一女孩,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父母帮助照看。原告与被告婚后购买了位于邢台市桥东东牛角某号某楼房屋一处。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3月8日被告在邢台市桥东区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与2011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于2011年8月9日撤回起诉。原告随后便搬离与被告分居。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8月7日被告又在邯郸钱氏中医院住院治疗,继续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告由其父母照顾生活。原告先后起诉三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以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照顾被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双方的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一)精神病人生活难以保障,是否应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为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应以夫妻抚养义务限制原告行使离婚请求权。起诉离婚,既是夫妻长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引起,也与被告患精神疾病有必然关系,如果离婚将导致本已生活困难的精神病人面临更加艰难的生存环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对原告与被告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问题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尽管原告对被告的治疗和生活消极对待,怠于履行对被告的抚养义务,致使被告生活陷于困难,离婚后被告的生活更加难以保障,但应考虑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后使得夫妻生活状况极不稳定,产生矛盾,分居时间又较长,均无退让和好迹象,原告已坚持起诉离婚三次,应予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为保障本案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准予离婚,不应以夫妻抚养义务限制原告行使离婚请求权,对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应以其承担部分和过错程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体现。

(二)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应给与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裁判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离婚后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生活问题。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充分考虑到离婚后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生活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精神病人在离婚时仍处在治疗过程当中,无论其自理程度如何,均符合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由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或提供一定的财产。财产分割时应选择适用三个原则:帮助适当原则,一次性给付原则和过错区分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的费用按照其过错程度在离婚时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份额中予以体现。若达到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程度导致离婚的,精神病人一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精神病人离婚案件能否以调节离婚结案

裁判观点:可以部分适用调解,但仍应注意要将调解内容作为判决的内容,不能以调解形式结案。一般的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庭前和解、当庭调解、庭后调解等调解环节,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办案法官应倾注大量精力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启动,是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以审判权为保障的旨在追求当事人利益最优化从而达成解决纠纷协议并由法院审查和确认的诉讼活动,但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明显存在一方当事人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的障碍,民诉法又作出了:“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强制性规定,即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所以无论精神病人是否同意离婚均不能采用调解形式解除婚姻关系。

对当事人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案件来说,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过于迁就其表达的不同离婚意见,不利于案件的依法判决。在判决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案结事儿了,因此对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也可以部分适用调解,但仍应注意要将调解内容作为判决的内容,不能以调解形式结案。

(四)精神病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

精神病人拥有离婚诉权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予以明确: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在程序上,首先要进行监护关系的变更,即由配偶作为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监护,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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