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别闹了!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时间:2016-10-10 11:36:49
最高院第14批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概要:
2015年,雷x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宋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处理,但一审中并未认定雷x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亦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宋x提出上诉,认为雷x名下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审理焦点:
二审期间,法院依宋x的申请,调取了雷x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至今的银行流水明细,流水显示雷x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5千元转至案外人雷x名下。对此,雷x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解释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改口称该款项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x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
雷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x始称该款项用于家庭开销,后又改口称该款项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雷x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雷x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雷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的存款,雷x应予少分。宋x主张对雷x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分割比例由本院根据案情酌情予以确定。法院最终判决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x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对雷x转移的财产的分割比例图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9万5千元,法院最终判决雷x返还宋x12万元,亦即在对半分的背景下,宋x多分了2万2千5百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以往处理的大量案件当中,法院对于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多半依然采取对半分的方式,极少以积极的姿态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反观本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采取了“少分”的处理方式,同时最高法将本案作为指导案例进行发布,必将对于日后法院在处理类似情形时,积极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令违法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本案亦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进行了合理解释。法条仅注明了“离婚时”,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财产往往发生在离婚前一段合理期间内,指导案例66号中就将法条中的“离婚时”解释为原被告起诉离婚前一段合理期间内(原被告离婚诉讼发生在2015年,转移财产发生在2013年)。指导案例的出台,不仅使得日后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有权威案例参考,更能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落到实处,让其成为切实可操作的法条。
律师提醒:
1、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点,为离婚前一段合理的期间内,其中已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均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离婚时”。
2、法院判决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在诉讼时,对于起诉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一方应当积极调查取证,证据不足时,法院将无法支持分割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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