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公积金也要分 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
来源:法制网 作者:法制网 时间:2014-04-15 09:39:24
李强是温宿县人,1998年他与王兰结婚。李强是县城一名公务员,王兰没有固定工作。今年3月,李强辞职准备到南方发展,王兰把李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
李强 “公积金是单位发的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的主张并未被法院采纳。近日,温宿县法院一审判决,王兰应分得李强名下的一半公积金,即4.15万元。李强最终同意支付其住房公积金4.15万元给王兰。
另外,夫妻协议离婚的,若事后一方发现对方还有财产未予分割,该方在1年内,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未处置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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