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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非律师做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香港之声”节目,畅谈内地孕妇赴港产子的法律问题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3-06-17 14:58:31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内地孕妇赴港产子,一定程度上造成香港医疗系统的负荷增大,同时也引发了两岸社会关于内地孕妇赴港产子是否合法,大量的“双非儿童”(父母均非香港居民)的产生会否侵夺香港的医疗、教育资源,从而实质上削减本地居民福利等问题的激烈讨论。这些问题也受到了内地政府部门和香港特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积极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今天下午,李小非律师做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香港之声”节目,就内地孕妇赴港产子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以下是探讨所涉及的部分具体问题:

【案例】刘某和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双方在前段婚姻中均育有子女,且均跟随二人抚养。为了实现“生子梦”,他们通过中介机构办理了赴港生子。2008年10月8日他们的女儿刘某某在香港浸会医院出生并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刘某某跟随母亲王某返回青岛市崂山区居住。崂山区计生局经调查认为,刘某和王某在香港生育的女儿属于违法生育,遂对之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告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崂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一】 为什么那么多内地孕妇想要赴港产子?

经2011年香港统计处调查显示,在希望孩子返港生活的“双非”(夫妻双非均非香港居民)家长中,有八成主因是香港教育制度较好,多选项下,有29%的人表示向往香港法制健全,还有两成“双非”家长表示,子女来港可享受较佳生活品质和医疗福利等,日后可方便出国留学。

【问题二】在香港出生的宝宝一定是“香港永久居民”吗?

是的。其法律依据源于2001年香港终审法院对“庄丰源案”作出的判决。

1997年9月29日,未获得香港留居权的内地居民庄纪炎夫妇,在赴港探亲期间产下庄丰源。同年11月,庄氏夫妇返回内地,庄丰源则留港与已为香港居民的祖父母同住。

按当时的香港《入境条例》,庄丰源不属香港永久性居民,属非法留港。因此香港入境事务处于1999年4月向庄丰源祖父庄曜诚发短信,提醒庄丰源没有居港权并将被遣返。此举激起庄曜诚不满,后代表庄丰源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裁定庄丰源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这项法律条文中,对香港永久居民定义之一,便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此后,香港政府不服判决,一直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维持原判。

【问题三】香港法律对内地孕妇赴港产子的规定如何?

依据香港法律,非本地孕妇由中介公司安排来港接受产科服务,并不属于非法活动。但实践中,有产科医生与中介公司罔顾孕妇及胎儿安全,以不正当及不专业的手法,从中牟利,例如,向未曾来港进行产前检查的非本地孕妇提供入院证明;改动孕妇预产期;不必要地提早为孕妇进行剖腹生产以迁就床位供应等情况,则涉事医生可能因违反《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而受到纪律处分。

【问题四】内地的法律对此有无规定?

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内地公民在香港或其他境外地区生育子女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在内地各省份中,广东省因与香港地区“接壤”,因此政策相对明确。广东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曾解释,夫妇双方若均为广东城镇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未在内地入户,该夫妻的生育行为仍定性为“超生”一个孩子;即使子女不回国内入户、生活,照样按超生对待,虽可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该夫妇如果是中共党员、有工作单位的,仍可对当事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而内地多个地方计生部门,在处罚所谓境外“非法生育”时引用的主要“政策”,是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复函”。其中在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胎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生育,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后,国家人口计生委又于2010年3月15日,在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的复函中,明确解释了“在内地定居”的含义,“无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内地居民,其中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到中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问题五】司法实践中,内地人民法院遇到此类问题会如何处理?

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婚姻家事法律事务的律师,会不断接到类似的法律咨询,希望了解这种情况法律上会怎么处理?

本文开篇所述案例即为近期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赴港生子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是其婚生女刘某某生于香港且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应否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虽然出生于香港,并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其自2008年10月出生后一直在内地居住。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双方均为内地居民,无论在境内或境外,均应遵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生育子女,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在境外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如其子女回国定居,或两年内住满18个月,应计算该子女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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