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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非律师就“啃老”现象问题接受《广州日报》采访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律师网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4-08-06 16:23:37


近日,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小非律师接受《广州日报》采访,就“啃老”现象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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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节选自2014年8月6日《广州日报》B7版《完善法规可扭转“啃老”歪风?》的报道。

 

近日,一29岁男子“啃老”7年,被父母逐出家门一事,引起热议。29岁的徐青(化名)大学毕业后,就以“工作难找、没意思”为由,闲在家里靠父母养着,并称父母有义务养自己,甚至还将女友带回家一同“啃老”。父母忍无可忍,终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将其强制赶出家门。“啃老”现象频频出现到底有哪些原因?针对此问题,立法方面应该做出怎样的应对?

 

广州婚姻家事资深律师 李小非

 

通过法律途径阻止“啃老”行为

首先,我们来说一说法院判决的依据。案例中,徐青已经29岁,大学毕业了7年,法律规定父母应当无偿承担抚养责任的年龄限制是“18周岁以下”,年满18周岁后、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如果继续接受父母的资助,父母的行为就是“赠予”而非“尽扶养义务”,徐青的年龄明显超过这一限制。同时,徐青本人也不存在任何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父母在其成年之后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特殊情况,父母对徐青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他们完全有法律依据拒绝承担儿子的各项生活开支,包括为儿子提供住所。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徐青被赶出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案中的主人公徐青本人的一些辩解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徐青说:“作为父母,你们有义务养我。”但据我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徐青的情况已经不属于父母应当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范畴了。

“你们就是想逼死我 ,我让你们断子绝孙。”这句想必是在双方激烈争吵的时候所说的气话。但生育子女,完全是公民个人的权利:对于父母而言,无权要求自己的子女应当或者不应当,以及何时生育子女。当下的很多年轻人认为生孩子,是给老人养孙子,老人照顾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殊不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老人对于父母有工作能力、有照顾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同样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徐青的这种说法,恰恰是当下年轻人权利义务意识淡漠和错位在日常生活当中的反映。

不久前,山东省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随着新条例出台,或许会对完善相关法规,改善当下社会的“啃老”风气有所助益。“啃老”现象反映了典型的传统道德观念与当下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的碰撞。时至今日,我们不难见到如本案当中愤而将“啃老”的孩子赶出家门的父母,以及与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对簿公堂的孩子,这样的案例或许会越来越多,作为父母,在与儿女多次沟通未果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阻止儿女的“啃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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