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性骚扰SAY NO!——李小非律师接受广州电视台直播广州《城市话题》栏目采访
来源:华南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 作者:李小非律师 时间:2016-12-21 14:44:52
2016年12月20日,李小非律师就近日发生在某高校的多起性骚扰事件接受广州电视台直播广州《城市话题》栏目采访。
近日,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业务副总经理关某利用职位逼迫女职员开房一事引起了网友热议。由于性骚扰事件不断被曝光,人们对性骚扰事件的关注度也随之升高,校园、职场成为性骚扰事件的多发地带。法律对性骚扰有什么规定?被性骚扰后应当如何维权?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立法对性骚扰尚未有明确定义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也有关于性骚扰的相关内容。“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性骚扰”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2009年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但这也仅是北京市的实施办法。
即使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缺乏具体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对“性骚扰”的认定成为同类案件中的争议点,对性骚扰受侵害者的权益保障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谁来为“性骚扰”买单?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中规定了妇女受到性骚扰后的救济措施。“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获得法律救济成为大多数被侵害者的维权手段。但由于性骚扰案件大多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环境,人证、物证均难以获得,因此,被侵害者的诉求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提示您:遭受性骚扰后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员如老师、家长、上司等反映受侵害的情况。同时,亦可以通过录音、录像、保存聊天记录、寻找证人等方式固定证据。
其次,若遇到严重的性骚扰应马上报警!报警不仅能对侵害者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降低受侵害者再次被侵害的可能性,还有助于固定证据,便于受侵害者进一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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